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入竞价程序,但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则应当协商解决;二是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三是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竞价方式。因此,基于个案的不同情况,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在双方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可采取竞价、评估等形式,妥善解决离婚房产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入竞价程序,但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则应当协商解决;二是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三是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竞价方式。因此,基于个案的不同情况,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在双方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可采取竞价、评估等形式,妥善解决离婚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