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一)取得抵押权时是善意的;(二)已经履行了主合同的义务;(三)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据此,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共同共有房屋作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相对方在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时,审核了房屋产权证等有关材料,已尽到足够的审查注意义务,其为善意,并履行了给付款项的义务,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有效,其抵押权应予保护。因此,夫妻另一方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并撤销抵押登记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对夫妻另一方的损害,应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