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履行该财产分割协议。如果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有房产赠与条款,因财产赠与属于财产处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故该赠与条款同样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须在办理登记后发生所有权转移,故只有将房产过户至受赠人的名下,赠与人的赠与行为方能视为完全履行。因一方拒不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义务,另一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