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对该不动产的归属与分割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因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分割,即离婚时取得不动产产权的一方应当将该款项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的不动产增值部分,因这部分财产已包含在不动产实际价值中,故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购置款的比例等因素,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取得不动产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补偿额度一般应为与共同还贷款项的一半相对应的不动产增值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