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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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 根据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分割还是均等分割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674人看过


房产登记公示是认定房产权属甚至是区分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重要依据,但对基于家庭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而产生的共有,有时真正权属与房产登记可能不尽一致,分割时应尽量体现公平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在分割时通常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而应根据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分割,但已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房产,应以共同共有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并应充分考虑双方对房产出资的多少。另外,房屋共有人通过协议约定,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另一方,但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按照约定将房产过户,此时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无偿赠与的一方可以将该赠与撤销,因此,该协议不能作为双方分割共有财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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