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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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一方同意将其所有的不动产给对方 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 有权撤销该赠与行为吗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619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若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一方所有的财产给另一方的,应视为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物为不动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赠与双方应当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在不动产未经登记转移至另一方名下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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