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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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可以反悔请求撤销赠与吗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550人看过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二是在法院协议离婚、领取民事调解书,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该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与单纯的赠与行为性质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当事人反悔请求撤销该赠与条款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原则上不能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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