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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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擅自出售登记于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的,该如何处理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455人看过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且第三人不属于善意购买人,故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第三人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予以返还。该房屋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原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则基于无效合同恢复原状的要求,应当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原产权人名下,而不应简单地判决第三人将房屋返还给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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