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仅调整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不能成为民事交易关系的基本准则,因不动产民事交易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主要应当适用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当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与适用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产生不一致的结论时,应当优先适用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原理,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之后即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而从事交易,其交易安全应当受到公信力的保护。因此,如果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该登记的信赖而从事交易,应当认定其有理由相信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就是真正的权利人,即可以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夫妻另一方主张相对人并非善意,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如其未能举证,则应认定相应的交易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