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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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不动产仅登记为其中一方所有,登记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不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473人看过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如果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一致,而第三人因信赖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登记的权利人进行交易,则法律为保护善意的第三人,承认登记的公信力,即相对于该善意的第三人,登记的权利人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其进行的交易为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善意第三人可根据此有效合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基于此,夫妻共有的不动产仅登记为其中一方所有,登记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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