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但未明确规定生活中常见的各种表见代理情形如何界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代表婚姻共同生活处理家庭日常事务,可以产生相互代理的效力。此类夫妻之间的相互代理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对于夫妻之间是否享有代理权,人民法院只需审查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行为是否系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由此确定该行为能否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对表现为房屋有限产权的共同共有财产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处分,出于房屋本身性质是不动产,属于家庭重大财产的范畴,故不属于家庭日常事务,而属于夫妻之间相互代理权限定的范围,不产生相互代理的效力,不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