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夫妻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有法律明确规定归个人所有。因此,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在认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将“不能查清系个人财产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如果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则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即应认定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将“不能查清系夫妻共同财产则应不予分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以免侵犯夫妻双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