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立法承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问其是否基于夫妻的共同劳动直接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认定标准为财产的取得时间,即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则不适用该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中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规定强调的是“双方共同”,其用词同《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认定,不仅应审查财产取得的时间,还应审查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系双方共同取得,不能简单套用《婚姻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