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将其实际取得及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房屋,购买的房屋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案件处理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的,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