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妻购买房屋时,父母有小部分出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出资一般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基于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一事实,除非父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出资仅为赠与夫妻一方,否则应认定父母的出资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婚后接受赠与所取得的财产,除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外,都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因此,夫妻双方按揭贷款购买房屋时,父母虽有小部分出资,但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