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因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在离婚诉讼中,房屋的处理问题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故机械地以房屋产权证取得时间作为区分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难免有失公允。对于此类房屋的归属,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一方系在婚后才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房屋权属归一方所有的性质并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如果另一方无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则仍应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