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证明;而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二者证明的对象不同。虽然《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个人所有、共同共有等作了规定,但对不动产而言,登记才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不动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应申请登记在一方名下;为夫妻共有的,应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果申请错误,将实属一方所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将实属夫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可以申请登记机构更正;如果夫妻双方对不动产是否属于共有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再根据民事诉讼结果来决定是否申请登记机构更正。因此,结婚证不能代替不动产权属证书,也不能以结婚证来否定不动产登记的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