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有相反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离婚后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认定其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不能片面地强调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证书的形式要件,而忽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支付价款的实质要件。由于相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交付不动产、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该合同履行的必然结果,已支付的价款就物化为不动产,理应受法律保护,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该不动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实际交付使用、领取所有权证书,并不能改变其夫妻共有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