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具有排他性特征,但因公有住房出售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在本质上有别于一般情况下通过交易方式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通过公有住房出售方式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由于购房人并非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出资购买,其购房价格具有较强的福利色彩,故在政策上对其使用和处分权能存在相应的限制。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售房单位给予购买公有住房者的价格优惠并非仅仅惠及购房者本人,而是惠及购房者整个家庭中享有购房资格的同住人员。因此,公有住房出售时的价格与房屋的实际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的差额,应归整个家庭中享有购房资格的同住人员共同共有。可以说,公有住房出售中的福利性色彩决定了公有住房出售后所有权的共有属性,公有住房出售时具有购房资格的其他家庭同住人员基于房改政策享有当然的共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