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父母以己方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继续为该不动产偿还贷款,不动产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既然婚前一方父母以己方子女名义出资购买不动产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并在婚后继续偿还贷款,虽该不动产产权登记办理完毕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但该不动产仍应认定为一方父母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法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