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后用自己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不能机械地认为该房屋系婚后购买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审查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因此,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该部分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