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离婚为基本目的,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应当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因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故在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约定因欠缺离婚的前提条件而不能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双方当事人按照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之前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并不发生物权效力,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