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双方协议离婚之前,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496人看过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离婚为基本目的,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应当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因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故在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约定因欠缺离婚的前提条件而不能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双方当事人按照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之前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并不发生物权效力,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