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房屋并预付部分购房款,并向子女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未要求子女继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表明父母欲赠与的标的物是所购房屋而非购房款,且因父母没有作出将所购房屋只赠与自己子女的特别意思表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应当视为该房屋系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即赠与物属于需要进行登记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未登记的,受赠人不能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因此,在赠与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父母行使撤销权后,所购房屋并未转化为子女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此情形下,如果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应认定父母赠与的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