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具有赠与性质,该房屋应属子女共有。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满足父母日常生活的物质需要,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善待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子女对父母赠与的房屋承诺由父母居住使用的,父母的居住权益应予保护。《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子女要求依《物权法》对上述房屋分别行使物权,如果损害父母生活,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的要求不符,人民法院依法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