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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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将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但无赠与的意思表示的,该财产是子女个人财产吗?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551人看过


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该公示所表现的物权,对登记名义人是否具有权利正确性仅具有推定作用,而非确定作用。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提出相反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举出充分证据证明登记的物权与事实物权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事实物权依法作出判定。基于上述,夫妻双方虽然将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将该不动产赠与子女的,则不能以不动产登记为由认定该不动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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