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增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0日 4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XX洗浴会所
经营者:庞某茂,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森XX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增,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句容市XX洗浴会所(以下简称XX洗浴会所)因与被上诉人汤森XX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森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受托人明确声明涉案照片著作权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均属于汤森公司所有,故照片的著作权归汤森公司所有。陶智所作声明系对该事实的确认,而非于声明当日向汤森公司转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汤森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就XX洗浴会所未经许可使用该照片的行为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汤森公司代理人于2017年5月17日操作笔记本电脑进入美团网“【句容市】汤池宫真韩式汗蒸文化汤【11月26日与你相约】”团购界面,以及操作智能手机进入“汤池宫真韩式文化汤”的微信公众号后获取的相关截屏均显示了涉案图片,一审审理期间,XX洗浴会所未举证证明其已将以上图片删除,故一审法院认定汤森公司2017年5月17日取证到的美团网页和微信公众号上的被控侵权图片仍未删除并无不当。
XX洗浴会所未经著作权人汤森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汤森公司虽未举证证明其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确定的赔偿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XX洗浴会所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XX洗浴会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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