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增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1日 4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在经营的“品牌服装网”(××)女装类别中,发布名“e妖精的口袋”招商信息。页面中,在广告宣传画中称可以加盟“e妖精的口袋”,多处以此来吸引顾客还提供申请代理服务。而此商标权人是我方公司客户,核定类别为25类。被告此行为对我方客户造成商标权利的侵害,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律师认为涉案第14866479号商标“e”,第7770561号商标“妖精的口袋”,均经依法注册,至今合法有效,我方公司作为该商标权人,有权对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站页面中使用原“e”、“e”和“妖精的口袋”商标。被告赔偿我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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