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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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的困扰

发布者:吴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179人看过

有朋友加盟某服装品牌,后因服装质量问题与厂商发生纠纷,遂咨询我。我仔细看过他的加盟代理合同后,发现争端解决一栏中写到:“如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

朋友的服装店开设在自贡贡井区,厂家地址在成都双流县,朋友也十分确定地说合同就是在成都双流签订的,但又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一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既然选择了合同中写到的签约地广州市荔湾区当地人民法院管辖,那自贡贡井区和双流县人民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根据朋友的介绍,目前这家服装企业既没自己的生产部门,也没有委托别的服装生产厂商生产自己品牌的产品,产品来源是回收其他品牌的衣服贴上自己的商标再发给品牌加盟商销售,由此可见,厂家在与加盟商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做好了以后打官司的准备,为了预防诉讼风险,增加加盟商的诉讼成本,因此在争端解决中就把管辖法院约定在了广州荔湾区,就这样,本来跟此合同毫无关系的荔湾区人民法院就成了唯一的解决此纠纷的法院,而此厂商与四川各个地市州的加盟商签订的合同大多只3、4万元,如果此纠纷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只能远赴遥远的广州,这一来二去,差旅费就达数万元,诉讼成本极其昂贵。

通过此事,大家应在以后签订合同的时候,特别注重争端解决条款的约定方式,特别在约定管辖法院时,注意进行与合同事宜有关联的选择,避免以上这类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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