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日,XX公司与廖晓夫妇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买了XX公司“XX美墅”20幢第29层1-29-226号房屋一套,此后,在房屋装修的过程中,廖晓夫妇发现该房屋卧室多处横梁及墙体之间阴角出现明显偏差,不符合建筑施工规范要求,质量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与XX公司交涉无果后,后找到本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本律师接案后,首先咨询了建筑业的相关从业人员,了解了房屋的阴角如果不是直角对于房屋质量的影响,并根据几何学“勾三股四玄五”这一定律,本律师亲自到诉争的房屋中,对卧室的阴角进行了测量,实际证实该阴角大于90度。
随后,本律师通过执业律所向XX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赔偿因房屋质量给廖晓夫妇造成的各项损失75753元(包括资金占用利息、公积金贷款损失、装修损失、装修合同约违金、交通费等费用),并在收到律师函5日之内给予明确答复。后XX公司一直未予理睬,本律师经廖晓夫妇委托,将XX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自贡XX机构对诉争房屋进行了鉴定,最终的鉴定结果与本律师第一次预算的结果相一致,本案诉争的房屋卧室阴角为97度,由于整个房屋的结构不是规范的四方体,因此该房屋的抗震能力较一般正规施工的房屋在抗震能力上更为脆弱。在鉴定结果的面前,XX公司最终承认了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后经法院主持调解,XX最终赔偿廖晓夫妇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