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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发布者:黄锡娟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735人看过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内容主要是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也表现在要求双方当事人遵守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以及在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等。合同的效力可以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一、有效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谈到合同的成立,自然就会涉及到要约与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无效合同

合同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部分无效在《合同法》中表现如下: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合同的全部无效则视为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我们在认定合同无效时需谨慎。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合同法》五十二条也对合同的无效事由做出了限定规定:

其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因受到欺诈、胁迫而订立合同,即其陷入了意思表示不自由的境地,但仅仅如此还不行,损害国家利益也是合同无效的要件之一,此处的损害国家利益,并不要求有损害结果,而是要求有损害国家利益的目的或者可能性。

其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合同法》将恶意串通作为合同无效的事由之一,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其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其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其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

另外,为了保护开发者的技术成果,以及鼓励技术开发,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也都是无效的。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生效要件存在瑕疵,所以合同需要待权利人追认后才能生效。一般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以下三种: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并且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仲裁委不得撤销。但是《民法总则》只规定了撤销事由,并未对变更事由加以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还是应当遵循《民法总则》的规定。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欺诈、胁迫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一方、受胁迫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乘人之危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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