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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相关法律知识

发布者:黄锡娟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2日|分类:拆迁安置 |646人看过

现如今,农村发展进程加快,大量的土地、房屋需要拆迁、动迁,农村人口流动性也在陆续提升,因此农村房屋买卖问题也日益增多。但是农村土地不同于城市建设用地,其本身存在特殊性,因此在实践中,许多人遇到宅基地房屋纠纷时都束手无策。我们要厘清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属性,首先我们要将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分离开来。

一、宅基地与宅基地房屋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该土地是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的仅是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对其宅基地享有的权利为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房屋,一般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使用集体、农户或个人所有的宅基地建成的住宅,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

二、涉及宅基地房屋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男女双方离婚时,往往涉及房屋等财产的分割,但是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同于城市中的商品房,宅基地房屋所有人的转让权有一定的限制。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随意转让,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随意转让。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双方都不主张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时,法官也无法按照处置城市商品房的方法将其拍卖后折价分割,法院会考虑宅基地房屋的特殊性质,一方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那么应当给予另一方一定经济补偿。

三、宅基地房屋的继承问题

上文已经提到过,宅基地的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所有权无法被继承,但是宅基地房屋属于被继承人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被继承。

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主体,明确回答: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该项规定也佐证了宅基地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四、宅基地房屋买卖问题

1、宅基地禁止转让

宅基地本身是禁止转让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禁止转让、买卖。

2、宅基地房屋在法定条件下可以转让

宅基地房屋是否可以进行买卖需   要分两类讨论。我国对于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区分试点地区及非试点地区。

首先,在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其次,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五、延伸阅读:复垦券制度

河南省为规范城市及农村的用地政策,在国务院的支持下,首创了复垦券制度。复垦券是指,贫困县和纳入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地区,腾退的宅基地、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扣除自身安置用地后,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而商住房开发商在竞拍土地时,实行“持券准入”政策,即在竞拍前需要购买复垦券,新增商品房住宅用地必须使用复垦券报批。

a类复垦券由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同步搬迁户、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后宅基地及其他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产生;b类复垦券由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拆旧复垦产生。

复垦券制度为农村集体用地转建设用地提供了可能性,但目前仅在个别省市试点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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