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自恋爱到订婚阶段,以及最后步入婚姻殿堂,这期间双方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财产关系,若双方发现性格不合后分手,可能会因这期间产生的财产关系发生纠纷,对于恋爱期间的赠与、订婚时交付的彩礼、结婚后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法律对其存在不同的界定。
双方并未结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人身关系引起的纠纷为由起诉,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因财产关系引起的纠纷为由起诉,法院一般会受理该案件。
例如,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婚约或者承担违约责任提起的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为了结婚的目的而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在我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我国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并不以事先达成婚约为必要条件;其二,一方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一方起诉在恋爱关系期间,双方因给付财物产生的纠纷,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产生的财产给付关系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归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一方为了培养感情而送给另一方的价值较小的礼物,例如衣服、首饰等。此种财物给付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在双方分手或者解除婚约后,赠与方要求受赠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赠与的财物价值较大的,则仍需讨论其目的,如果赠与财物是以与对方缔结婚姻为目的,则可以认定为彩礼,在符合彩礼返还条件时,赠与方可以主张返还,若赠与财物不是以与对方缔结婚姻为目的,则认定为一般赠与,不可以主张返还。
第二类:双方为缔结婚姻共同花费的费用,例如婚宴、酒席等。此种财物给付不应当被认定为彩礼,因为此种情况甚至都不可以被归为赠与,这应该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物的一种处分,当事人应当对自己行使处分权的行为负责,因此,对于此种消费,无权请求对方返还相关花费。
第三类:一方在缔结婚姻之前,给付给对方的,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情况一般会认定为彩礼,彩礼,一般是指男女订婚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标志。
给付彩礼行为是一种习俗,在部分地区十分盛行,但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解除婚约后,彩礼的所有权归属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专门对返还彩礼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法条我们得知,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而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仍支持返还彩礼的特殊情况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婚前给付彩礼,并且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处的生活困难,指的是绝对的生活困难而不是相对的生活困难,即挣扎在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之下。而且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要求彩礼返还,必须以当事人双方已经离婚为前提条件。
因此,对于彩礼的返还,我们要从,男女双方是否已经登记结婚、是否已经实际共同生活、是否离婚、给付彩礼前后给付一方生活状况等多个方面综合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