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
著作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提到著作权就不得不解释“作品”的法律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分析作品的概念,其一,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自然天成的不是作品;其二,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其三,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被称之为作品。
何为独创性?从无到有进行的独立创作具有独创性,以他人作品为基础而进行的再创作同样具有独创性。独创性要求劳动者对劳动成果做出独立的贡献,作品需要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仅仅付出辛勤劳动,但是没有独特的智力创造的,不是作品,这就是著名的“额头出汗原则”。但是其实,“独创性”的要求并不要求作品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阳春白雪需要被保护,下里巴人也同样,因此,只要是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我们都应当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二、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1、思想
著作权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构思、创意、概念、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而只是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因此,“创意策划文案”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而“创意”则不是,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中的原则,而不是学术中的规范,我们不能以“思想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为挡箭牌,肆意抄袭别人的学术观点,这并不符合道德、学术规范。
2、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
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等应当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畴,如果著作权法对其加以保护,将会宣告专利法的“死刑”。并且其需要被保护的内容,也同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不一致。
3、事实及对事实的无独创性汇编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过,成立作品的要件之一,是需要有独创性,若没有作者仅仅付出劳动而没有独特的智力创造,则属于典型的“额头出汗”。
4、官方正式文件
官方正式文件是作品,但其却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因为官方正式文件一般希望以最低的成本广泛传播,我们没有必要再为其传播设立成本门槛。
5、竞技体育活动
竞技体育活动不是作品,因为它不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竞技体育会产生“美感”,但这并不是体育运动员追求的目的,而是在运动员们展示强劲运动时附带产生的。
舞蹈不同于竞技体育活动,舞蹈编排就是为了产生艺术美感,因此舞蹈属于艺术作品。与舞蹈恰恰相反的是体操运动,虽然它们都是由动作、线条构成,都能够产生美感,但是因为体操运动属于竞技体育活动,因此其就不属于作品了。
三、违禁作品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1、《伯尔尼公约》自动保护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之前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但是美国等西方国家认为,此条违反了《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给著作权保护增加了限制,后来我们也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2、著作权不是“自用权”,而是“禁止权”
著作权法是为了排除他人非经作者允许,对作者作品的复制、出版、传播等等。作者自己能否复制、出版、传播在于法律有没有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著作权不是“自用权”,而是“禁止权”,因此违禁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能够对违禁作品进行复制、出版、传播等则由其他法律条文规制。
四、著作权的内容
我们可以根据权利是否可以被转让、继承,以及权利保护内容的不同,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1、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作品中体现出的作者的独特的人格、思想、意识、情感等精神状态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是专属于作者的权利,即使著作人身权不能被继承人继承,只能由继承人保护。
2、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和著作权人享有的,以特定的方式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公开传播权、演绎权等。而公开传播权又可以分为表演权、放映权、展览权、广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演绎权又可细分为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上述权利涵盖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所有专有权利,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同上述专有权利一一对应。若行为人的行为并未侵犯上述任何一项权利,则其行为并未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五、邻接权
狭义的著作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但广义上还包括一系列邻接权。邻接权是指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作者对该问话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即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信号、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邻接权同狭义的著作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邻接权保护的是作品之外的劳动成果,而该劳动成果在多数情况下与作品存在一定联系;邻接权保护的客体对创造性程度的要求也远远低于作品;法律对邻接权的保护力度远小于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首先规定的邻接权的数量少于著作权,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等,其次对邻接权的保护水平不可能超过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