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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关系

发布者:黄锡娟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568人看过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抚养和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奉行的法定财产制度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但我们仍可将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分为法定共同财产、法定个人财产、双方约定所有权的财产。

 

一、法定共同财产

因为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度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的规定需要特别注意:首先,我们此处所指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终止前,已经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其次,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其中人身性质的知识产权具有专属性,只能归个人所有,例如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但因知识产权人享有知识产权而带来的收益,具有财产属性而不具有人身属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原则上在离婚财产分割前,上述财产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财产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步时,则会例外的出现婚内析产问题。其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析产;其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请求析产。

 

二、法定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必参与财产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双方约定所有权的财产

夫妻间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律规定的效力,也就是说,约定优先于法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间关于财产的约定的范围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四、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的具体规定

因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时关于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的争议较多,因此司法解释对该类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

1、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房屋所有权的认定与出资的时间节点有关。婚前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是出资人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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