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搬离租赁厂房近一年可否要求返还原物
案情简介:
原告曾租赁被告厂房多年,因拖欠被告租金,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庭审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租金,并搬离厂房,被告收款后,双方均不得就租赁关系追究对方责任,最终调解结案。但原告依调解协议付款后,发现尚有价值约2万元的输送带设备未在调解协议中处理,于是,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取回输送带设备,甚至委托律师发函给被告,被告拒不返还。此时距离原告搬离厂房已近一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输送带设备。
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返还输送设备?
被告律师认为:
1、原被告在租赁纠纷案件中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双方均不得就租赁关系追究对方责任;
2、原告在搬离厂房后确认将租赁厂房内物品全部搬空,将厂房清理后返还给被告。
3、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的,原告应在当天将物品全部搬离厂房,原告自愿放弃未搬离厂房的物品,被告有权对原告的放弃物进行处理”按照此约定,被告认为案涉输送带设备是原告的废弃物,无需返还。
法院审理:
庭审中,我方坚持涉案输送设备价值较高,非微小可以废弃物品;双方在租赁纠纷一案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未包含案涉输送带设备的处理,故调解协议内容不代表原告不得要求返还输送设备;原告在租赁纠纷案中达成调解协议后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后,及时向被告主张返还输送设备,并发函要求返还,以上均表明原告并未表示放弃对输送设备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涉案输送设备。
建议:
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认真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明确租赁关系解除或到期,哪些物品属于可废弃的物品。发生矛盾或纠纷时及时协商,及时维权,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避免时间过长,视为承租人放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