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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温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黄嘉珍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6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温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李某温某为夫妻,在广东顺德辛苦打工,省吃俭用存钱买房。今年3月经朋友介绍,李某温某看中了梁某所有的某处房屋。3月下旬,李某、温某与梁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80多万元,李某、温某交付定金后,余款向银行申请按揭、过户等内容。李某、温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多万元的定金。因李某、温某买房想尽快过户将孩子户口签到广东入学,故合同签订后三天,李某、温某向亲属借钱,愿意一次性向梁某支付购房余款50多万元。梁表示同意,但过一个月后梁拒绝,不愿意配合办理清还银行贷款注销抵押权手续。经李某催促多次,梁某拒绝接听电话。事后李某得知,梁某房产房价已上涨至120万,故梁不肯卖房。

经双方协商无果,李某温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案件,本律师立案后,向当地房管局查询得知,涉案房产除存在银行贷款的抵押登记,还存在某贸易公司贷款的抵押登记,即涉案房产存在两个抵押登记,案件的办理难度,超乎想象。立案一星期后,李某告诉律师,她已收到梁某向法院起诉的文书,梁某已先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看似简单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引发两个房产纠纷案件。律师着手与当事人详细交流,搜集准备多组证据。

两个案件,共三次庭审。原被告律师均提交了多组证据,双方均发表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庭审中本律师强调,我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李某温某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并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购房余款,梁某起诉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不利于交易安全,合同应继续履行,李某温某有能力代为清偿房产存在的两个抵押贷款,来消除抵押登记,保证房产的顺利过户。

最终经过约两个月的漫长等待,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涉案合同继续履行。驳回了梁某解除合同的请求。

 

点评: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悔约,不得因房价上涨而拒绝或拖延出售房屋,也不得因房价下降而拒绝购买房屋,任何一均秉着诚信原则,全面善意履行合同。

建议:房屋买卖属于大额价值的买卖,特别是二手房买卖陷阱较多,最好聘请专业律师全程陪同,降低买房风险。

具体到本案,买房人盲目相信房产中介,而中介并未很好的履行职责,并未在买卖合同签订前,让卖方提供房产的现实状态,导致买方一直以为涉案房产仅存在银行贷款的抵押登记,不知卖方将房产再次抵押给某贸易公司,导致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诸多借口经常让买方付款以便清偿贷款,经常编造理由拒绝协助办理清还贷款注销抵押权的手续。另外本案的买卖合同由房产中介书写,内容简单未能很好的保障买方权益,如银行去年已停止贷款转供手续,但买卖合同中仍约定买方至银行办理贷款转供,最终卖方以买方无法办理贷款转供认定买方违约,拒绝履行合同,而导致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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