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2民终1142号
裁判时间: 2020年07月24日
基本案情
陈XX与谭XX系微信朋友,2019年10月15日晚,谭XX发现陈XX和其前夫李XX在一起,遂通过电话对李XX进行质问并与陈XX发生争吵。谭XX认为是陈XX的插足,导致其婚姻破裂,于是在微信朋友圈中使用粗俗、带侮辱性的言语对陈XX进行辱骂,陈XX亦在其朋友圈对谭XX进行辱骂。由于谭XX、陈XX多次将辱骂对方的言语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引起了朋友圈内人员的关注。
2019年12月18日,谭XX以陈XX在微信朋友圈威胁其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询问时,谭XX陈述在发现陈XX与其前夫在一起后,先在微信朋友圈骂陈XX,之后与陈XX在微信朋友圈中对骂。2019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对陈XX进行询问时,陈XX陈述谭XX在微信朋友圈对其进行辱骂,其实在受不了才在微信朋友圈骂谭XX。
2019年12月4日,陈XX向该院提起诉讼,主张1.谭XX立即停止对陈XX名誉权的侵犯行为;2.谭XX对陈XX进行赔礼道歉,为陈XX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具体形式包括谭XX当面向陈XX道歉,连续七日在其两个微信号上每日发一条道歉澄清声明的朋友圈;3.谭XX赔偿陈XX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谭XX负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谭XX于2019年12月27日提起反诉,主张1.陈XX立即停止侵害谭XX名誉权的相关行为;2.陈XX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谭XX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为谭XX恢复名誉;3.陈XX赔偿谭XX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46.25元;4.本案诉讼费由陈XX负担。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谭XX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辱骂、侮辱陈XX言论,主观上具有毁损陈XX名誉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陈XX名誉的行为,最终导致陈XX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谭XX侵害了陈XX的名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陈XX要求谭XX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至于赔礼道歉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结合本案的实际,该院酌定谭XX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谭XX的上述侵权行为,必然给陈XX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陈XX未能举证证实谭XX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对陈XX要求谭XX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谭XX的反诉请求,该院认为,陈XX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辱骂谭XX言论,侵害了谭XX的名誉权,无论谭XX之前是否存在侵害陈XX名誉权的行为,均不是陈XX侵犯谭XX名誉权的法定免责事由,谭XX要求陈XX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该院酌定陈XX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对于谭XX要求陈XX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由于谭XX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其支出的医疗费与陈XX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关联,且谭XX本身存在过错,故该院对谭XX要求陈XX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谭XX要求陈XX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由于谭XX未能举证证实陈XX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后果,对谭XX要求陈XX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谭XX立即停止对陈XX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删除其微信朋友圈内对陈XX辱骂、侮辱性言论;二、谭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向陈XX赔礼道歉,以消除对陈XX名誉造成的不利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可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谭XX负担);三、驳回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陈XX立即停止对谭XX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删除其微信朋友圈内对谭XX辱骂、侮辱性言论;五、陈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向谭XX赔礼道歉,以消除对谭XX名誉造成的不利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可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陈XX负担);六、驳回谭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谭XX负担,反诉费150.58元,由陈XX负担。
上诉请求
陈XX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谭XX向陈XX支付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撤销一审判决第四、五项,改判驳回谭XX的全部诉讼请求;4.谭XX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关于本诉部分。一审法院认定谭XX对陈XX的辱骂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而未支持陈XX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陈XX因被谭XX在朋友圈长达两、三个月的诋毁、侮辱、谩骂、抹黑、诅咒、挑衅,使得周围的亲朋戚友均以为真有其事或在朋友圈转发、评论,或纷纷向陈XX过问,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陈XX也因此遭受强烈的精神痛苦,导致长期失眠、内分泌失调,精神几近崩溃,于2019年12月24日前往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州新市医院临床心理门诊就诊,诊断为抑郁状态,功能分析报告印象为兴奋抑制功能平衡失谢、大脑整体功能紊乱。一审法院未认定上述就诊报告,认为陈XX未能举证证实谭XX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后果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上陈XX的抑郁状态持续至今,其常因谭XX的辱骂行为陷入情绪困扰,一直依靠药物进行治疗,晚上需服用安眠药方可入睡。因长期情绪困扰和晚上失眠,陈XX白天常感精神疲倦,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一审法院未支持陈XX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严重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由侵权人谭凯茵赔偿受害人陈XX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等法律规定。二、关于反诉部分。(一)一审法院认为,陈XX侵犯了谭XX的名誉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明显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本案的起因是谭XX误以为陈XX插足其婚姻而对陈XX进行辱骂,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谭XX陈述是先辱骂陈XX。在2019年10月15日发布信息前,陈XX已经被谭XX污蔑、谩骂了一个星期,陈XX才在朋友圈发布了几条宣泄情绪的信息,属于忍无可忍的回应行为。陈XX主观上没有过错,没有侵犯谭XX名誉的故意;其次,陈XX发布信息的内容是事实,不存在诽谤、侮辱谭XX,谈不上侵犯谭XX的名誉权。谭XX与李XX离婚的原因是其嗜赌、借高利贷、婚外情,其前夫李XX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加之其在朋友圈也自认自己出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为“我出轨被离,要是我不出轨。你在李金奖面前啥都不是。垃圾!自己做小三还竟然这么嚣张?你女儿知道你做别人啊二吗?贱人”)。谭XX不检讨自己的行为习惯,反把夫妻感情不和归因于他人,对陈XX实施长期持续贬损人格的辱骂,这是严重的认知偏差和强烈的主观故意;再次,陈XX使用微信发布朋友圈,发布存续时间不到一天,当日就主动删除,未给谭XX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未达侵犯名誉权程度。微信并非公众号,陈XX朋友圈人数不多,其发布的消息无被转发,基本无评论也无人关注,没有对谭XX造成不良影响。谭X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XX的行为致其造成不良影响,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最后,陈XX只是在2019年10月15日这天对谭XX一个多星期以来的辱骂行为进行回应,至于后来相隔一两个月发布的“我们又来呼吸新鲜空气了,大姐要来偶遇吗?”、“谭XX,我又回来新丰了,你出门小心点,不要被我见到。见到我让你跪着喊我妈妈”、“你那么喜欢发朋友圈,昨晚被锤了也该发朋友圈啊”、“祝福你们,在中国找不出第二对奇葩,原本我平静的生活,却被你们搞得一团乱,这一刻起,此生再无交集,你们谁都别打扰我”,这些信息是陈XX对日常生活的所见所感的表达,无论如何也看不出与名誉有任何关联性。谭XX把陈XX发布的信息错误理解为对其人格尊严的侮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二)退一步而言,即使陈XX构成侵犯谭XX名誉权,也是轻微的,一审判决陈XX与谭XX承担对等的侵权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无论从发布的信息、图片数量,文字内容的激烈程度、发表的频率以及持续时间,谭XX都远远超过陈XX。谭XX发布的时间跨度从2019年10月至12月(起诉前),甚至一天连续发二十多条朋友圈辱骂、丑化陈XX,且在陈XX提起诉讼后,仍不间断地发朋友圈辱骂,且故意私发微信给陈XX进行挑衅与诋毁。而陈XX只是在被谭XX辱骂了一个星期后,才在2019年10月15日当天发了几条朋友圈信息进行回应,并在当日就主动删除了,之后无论谭XX如何在朋友圈辱骂陈XX、私信挑衅,还是盗用陈XX的头像发布捏造陈XX辱骂其的朋友圈信息,陈XX均未发表过对谭XX的不良言论,事实上陈XX早已停止发布与谭XX名誉相关的信息。一审判决陈XX立即停止对谭XX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删除其微信朋友圈内对谭XX辱骂、侮辱性言论毫无事实根据。一审判决陈XX同样在其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向谭XX赔礼道歉对陈XX显失公平。
谭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将围绕陈XX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陈XX应否向谭XX赔礼道歉。二、谭XX应否赔偿陈XX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关于陈XX应否向谭XX赔礼道歉的问题。陈XX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辱骂谭XX言论,这一损害谭XX名誉的事实确已发生,并不会因在陈XX朋友圈停留的时间长短、朋友圈好友人数多寡等因素而改变。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及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陈XX向谭XX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谭XX应否赔偿陈XX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谭XX在微信辱骂陈XX的行为的确会给陈XX造成一定的影响,陈XX主张其被谭XX辱骂以后,精神痛苦,长期失眠,内分泌失调,诊断为抑郁状态。本院认为,形成失眠、内分泌失调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工作压力过大、生活作息、饮食不规律、心态消极、心理压力过大等,并不能得出形成上述症状的唯一原因就是受到辱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陈XX提交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后果,故一审法院不支持陈XX该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认同。
综上所述,陈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陈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