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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篇之交通肇事罪

发布者:程国饶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325人看过

普法篇之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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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超载50%以上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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