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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篇之危险驾驶罪

发布者:程国饶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585人看过

普法篇之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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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予立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金。

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

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9.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

10.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机动车”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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