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谈谈面料买卖合同中的质量检验问题
程国饶律师
案例简介:
某服装公司向一面料公司采购一批面料,合同中约定:服装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验收,验收无误后付款。后服装公司人员在收货后由于忙于其他事务而未验收,过了30天后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遂向面料公司要求退货,面料公司以过了检验期为由拒绝退货。服装公司为此诉至法院,但法院驳回了服装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服装公司未付款,面料公司根据送货码单等依据起诉服装公司要求付款,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实践中,面料公司与服装公司合作时一般面临面料质量不符合约定及货期延迟问题,而涉及质量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形:
一、面料公司起诉服装公司要求其付款,服装公司会以质量问题作为抗辩。
这种情况下,如果服装公司能够证明履行了通知和检验义务,此时面料公司应承担产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如举证不了则法院可判决减少货款。
二、服装公司起诉面料公司主张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如出现此类问题对面料公司不利。
解决方案:双方应考虑将面临的风险,签订完善的合同(建议聘请律师拟订),对面料质量及检验进行约定,具体如下:
1、合同约定具体的质量检验标准。
按合同法规定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如有样品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对样品进行封样(双方盖章确认)并附于合同,面料公司送的大货质量应与样品质量相同。
2、合同约定面料的检验日期。
面料公司将货物送到服装公司后应和服装公司确认及时验收检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的,双方可按更换、重作、退货或其他方式处理,避免后续纠纷产生。
对于超过了约定的检验期间或合理的异议期间服装公司再提质量问题的一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合同约定具体的第三方面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面料公司将面料送货前可先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一并提交给服装公司,如后续发生质量纠纷的一般也会通过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
最后,打铁还需自身硬,为保持与客户和谐持久的合作,建议面料公司应把好质量关,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合格的面料产品,并做好面料检测和送货后的质量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这样才能降低风险避免诉累。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