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袁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郑XX、付X、原审被告付X、许XX、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4元,依法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