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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与蒋XX、姚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23日 | 发布者:郑路祥 | 点击:17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谢XX诉被告蒋XX、姚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雪平独任审判,并于5月14日、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XX诉被告蒋XX、姚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雪平独任审判,并于5月14日、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史XX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职权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谢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蒋XX、姚X、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史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XX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共同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69073.16元;二、XX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变更后)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3日21时19分许,蒋XX驾驶浙F×××××号小型轿车沿凤XX由东往西行驶途径桐乡市梧桐街道文化路与凤XX交叉口时,与沿文华XX由北向南直行由谢XX驾驶的浙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谢XX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途径事发路口遇黄灯未停车等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谢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带头盔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XX伤后经住院治疗36天,支付医疗费41261.53元。
2019年2月26日,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嘉兴(新联)所鉴定,建议谢XX伤后误工期限9个月(包括住院时间)、护理期限3个月(包括住院时间)、营养期限3个月,支付鉴定费700元。后蒋XX、姚X对上述意见有异议,本院委托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机构于2019年8月19日出具意见:谢XX肢体外伤,左锁骨、左肱骨、左髌骨骨折,拟给予误工270日,蒋XX支付鉴定费910元。
浙F×××××号车登记所有人为姚X,实际所有人系史XX(出资购买),事故时系史XX将车辆出借给蒋XX。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于XX公司。事故后蒋XX已支付谢XX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材料、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以上事实,确认谢XX损失共计93221.53元。其中:1、医疗费用计算为44501.53元。包括:医疗费41261.53元,计算有据;住院伙食补助费549元,计算错误,确定为540元;营养费2700元,计算有据。2、伤残赔偿计算为48020元。包括:护理费11880元,误工费35640元,结合鉴定意见及统计标准,诉请合理;交通费500元,结合住院治疗情况,予以支持。3、其他损失计算为700元,即鉴定费700元,计算有据。上述损失,由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8020元。交强险不足部分35201.53元的30%计10560.45元,因事故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史XX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蒋XX,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确定由蒋XX承担其中80%的赔偿责任计8448.36元,由史XX承担其中20%的赔偿责任计2112.09元。因蒋XX已支付谢XX10000元,故XX公司实际应支付谢XX56468.36元。XX公司主张事故时存在无证驾驶情形交强险拒赔,因当事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故对上述主张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谢XX56468.36元;
二、被告史XX赔偿原告谢XX2112.09元;
三、驳回原告谢XX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谢XX负担52元,由被告蒋XX负担195元(由其直接支付原告),由被告史XX负担48元(由其直接支付原告)。第二次鉴定费910元,由被告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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