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有效,被告应按约付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该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宣铁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顾X货款18323元及利息损失(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