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老廖是一家餐具厂的老员工。自1990年入职至今,已在该公司工作24年之久。2008年,公司与老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8月底,该餐具厂以公司订单减少为由,先后三次发布通知要求老廖停工,并要求老廖每天按时回公司打卡报道。
后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老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其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老廖认为,自己在本单位已连续工作24年,为公司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且公司现在解除劳动关系,自己将很难再找到工作。
故找到深圳劳动律师文开齐咨询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可以自由约定有效期间,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劳动合同的法定顺延。
关于劳动合同法定自动顺延的规定散见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之中,当法定顺延情形出现时,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者选择仲裁及诉讼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定自动延期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变更,即事实形成而不需要通过双方再续签劳动合同予以确认。自动顺延期间应当理解为在原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5)款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可见,即使企业按照第41条的规定可以裁减人员,但对于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企业也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第45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劳动者退休。
因此,本案中,企业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与老廖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