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马某在一家公司担任保安职务。2014年8月,因事与同事张某发生口角,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造成马某一只眼睛受伤。
事后,该公司以马某、张某打架斗殴为由,解除了与两人的劳动合同。
马某不服,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审理结果:
该公司辩称,公司有《劳动纪律及休息休假管理办法》,且该办法经工会及职工代表讨论通过。马某入职时,公司对马某进行了相关的培训,并且有马某本人的签字确认。
马某在工作时间与同事打架斗殴,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公司的自主经营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制定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马某在明确知道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未能正确处理与同事张某的冲突,与其厮打导致受伤,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因此,法院对马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必须经过两个程序:
一是制定时要与职工代表或者在职工大会上讨论协商,
二是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公示,或者直接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该公司《劳动纪律及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经过了以上两个程序,故该规章制度对马某具有约束力,马某应当遵守。如果其违法了该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