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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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期间被解聘 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576人看过

基本案情:

郝女士去年已经退休,退休前一直从事医疗用品采购工作。2014年3月份,郝女士被一家医疗机构返聘,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聘用协议。

2014年10月25日,该医疗机构准备对郝女士进行调岗降薪,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该医疗机构便解聘了郝女士。

郝女士认为该医疗机构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被该机构拒绝。

郝女士便找到深圳劳动律师文开齐进行咨询:该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支付郝女士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劳动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项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

也就是说,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郝女士退休后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所发生的争议也就不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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