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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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新区资深劳动律师关于加班认定中的疑难情形解析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37人看过

加班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比较常见的情形有:(1)、自愿加班的问题;(2)、双休日出差是否属于加班;(3)、外派人员双休日是否属于加班;(4)、周六日开会培训是否属于加班;(5)、一周工作六天能否计算加班;(6)、考勤记录能否作为加班的依据;(7)、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否可以不计算加班费。

针对上述几方面问题,要区分对待:

1、现实中存在一些员工自愿加班的行为,这种行为也成为困扰企业的问题之一。是否属于加班关键要看在何种条件下,结合企业的加班审批制度,及劳动定额现状。

2、经常有一些公司需要员工双休日出差,若出差了但没工作,不算加班;若双休日在工作,算加班,出差路途算加班,出差补贴不能替代加班费。

3、针对外派人员双休日工作的问题,要看单位实行何种工时制度,若不定时工时制不算加班,若标准工时制就算。

4、针对周六、周日员工培训问题,关键看是否是员工自愿,如果是企业强行组织则算加班,员工自愿参加则不算加班。

5、一周工作六天能否认定加班,要看总工作时间是否超标,超过劳动法关于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加班。

6、考勤记录也是可以作为加班依据的,所以制度中应注明考勤记录只作为出入办公场所的记录,不作为上班的依据。

7、针对高管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高管人员为不定时工时制,无需向劳动部门申请,如果未规定为不定时,则视为标准工时制应计算加班费。只有北京地区有这样的规定,其他地区均需要申请。而且,北京地区是只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不定时工时制,无论何时都不算加班,其他地区即便申请为不定时工时制,法定节假日加班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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