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加班工资计算的因素:一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加班时间小时(日)数,三是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本公式为:加班工资=小时(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加班小时(日)数×计算标准(150%、200%、300%)。
(一)、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最有争议、最模糊、难以确定的一个概念,也是引发有关加班工资劳动纠纷的主要因素。首先,目前法律法规对这个概念的规定可操作性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其本人工资一定比例支付加班工资。在实际中,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的约定不明确。即使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常常是随着企业经营效益的变化或者劳动者工作职务的升迁而改变,而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情况又非常少,因此,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与劳动者正常工作所得不一致,以此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可行的。其次,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规定不尽合理,劳办发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实践中,大多数劳动者工资待遇远远高于本人基本工资。如果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加班工资,似乎有些不公平。第三,部分省、市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还有大部分地方未制定相关政策。由此可见加班工资计发的混乱状况,由国家统一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十分必要和紧迫任务。针对目前各地区加班工资计算情况,笔者对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持以下观点:
1、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应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项分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以各项工资的总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能以“标准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某一项或几项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没有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遵照地方的相应法规执行。地方没有出台相应法规的,原则上应以员工的实际月工资总额为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员工的实际工资总额包括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在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时,加班工资、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其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4、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应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额度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折算
在确定劳动者小时(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时,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加班工资的计算
1、综合工时制加班工资的计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的时间,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综合工时制中不存在休息日按200%支付加班工资这一比例。
2、不定时工时制加班工资的计算。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的,不需要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但有部分地区出台有关法规,规定仍应按30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比较合理的,值得借鉴。
3、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的计算。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参照标准工时制的加班标准,分别按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