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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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关于加班工资诉讼的疑难问题解析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88人看过

(一)、仲裁实效的起算和实体审查期限

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法院是否应当会对全部期限内的劳动报酬事项均做实体审查。对此,在实践中也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加班工资争议完全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可以主张两年以内的加班工资,超过两年的部分劳动者已无实体权利。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9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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