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对用人单位的影响主要是在劳务派遣用工的“同工同酬”这个问题上。
对于同工同酬的概念,在1994年发布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6条作了一个解释:“‘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另外,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09】73号)关于印发《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4条规定:“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但由于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因此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特殊因素,允许用人单位依此对相对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
依据上述法律文件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并没有对“同工同酬”作一个明确的定义,所以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意见概括一个范围。即《劳动合同法》中的“同工同酬”是指不分性别、身份和户籍的,在提供同等劳动数量和同等劳动质量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实行同等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同工同酬”不一定要求在相同的岗位或相同的劳动条件下,工资水平就一定相同。但是,要求用人单位对于同样的提供劳动情况,要持有同样的劳动报酬分配原则。“同工同酬”更强调的是身份上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不能有歧视,在相同的劳动条件下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原则。